监察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这涵盖了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包括其他未明确列出的、但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些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各类公职人员,目的是依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