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期间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待遇
报销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标准支付,或者由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外地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经医疗机构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费,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待遇
评定伤残等级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其他待遇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其经济负担,并确保其能够及时恢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