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垄断行为的定义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的具体内容
横向垄断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
纵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经营者集中的控制
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合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受到禁止。
行政垄断的禁止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法律适用与诉讼
垄断行为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垄断行为的起诉与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