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 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其所占有的质物转给第三者再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原质权人为转质人,占有质物的第三者为转质权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转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分为两种类型:
承诺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
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转质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进行,超过的部分在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即原债权人)对超过的部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