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的相关证据,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隐瞒重大疾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医疗证明等证据,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不享有撤销权。此外,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情形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建议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