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嫖娼是指 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嫖娼的主要特征包括:
行为主体:
通常是具有组织能力的个人或团伙。
行为手段:
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行为对象:
包括自愿卖淫者以及被强迫、诱骗的卖淫者。
行为目的:
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组织形式:
可能包括建立卖淫集团、卖淫窝点,或将现有场所如咖啡厅、歌舞厅、饭店等转变为卖淫场所。
组织嫖娼不仅涉及卖淫行为本身,还包括对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例如,一些按摩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可能会公然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短信、网络、微信等新手段组织卖淫也称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嫖娼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于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如果您发现任何组织嫖娼的行为,建议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