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同居义务:
妻子有与丈夫共同生活的义务,这包括性生活方面的排他专属责任。
贞操忠实义务:
妻子应保持对丈夫的忠贞,不得有婚外性生活。
扶养义务: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援助。
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
妻子有权参与家庭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安排家庭日常起居、规划家庭预算等。
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的权利:
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的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妻子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丈夫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以上义务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