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法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被告人到庭。
查明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等。
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是否公开审理。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起诉书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证人,进行质证。
审判人员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
审判人员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前,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陈述。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
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和赃款赃物的处理。
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步骤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庭审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法庭审理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