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的有效户口簿和 居民身份证或 有效临时身份证。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的 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和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再(复)婚需提供有效 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婚姻状况证明,如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并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包括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以及初级法院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包括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婚前体检合格证明,由所在区、县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后获得。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而影响婚姻登记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