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书面证据:
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核算资料、审计人员进行函询时的往来信件和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实物证据:
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有价证券和现金等,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取得的证据,用以确定实物资产的存在性。
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
包括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档等。
口头证据:
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如应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事项知情人所提供的口头答复等。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由专业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勘验结果。
环境证据:
反映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所处的环境因素,如内部控制状况、管理素质、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等。
其他证据形式:
根据具体审计事项和目标,可能还包括其他形式的证据,如专家意见、银行对账单、供应商和客户的确认函等。
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需要进行清点登记,并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