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中,“见证单位”通常是指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根据《交接检查记录》中的规定,当在总包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单位之间移交时,见证单位应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在建筑施工中,见证取样一般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一人现场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取样。监理在现场见证监督,并在质监站办理的检验证上签字。
因此,见证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体取决于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交接检查记录的要求。
建议在实际项目中,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明确见证单位的职责和角色,确保工程交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