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它们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来承担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即使分公司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是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会被判处罚金,并且需要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罚。
此外,分公司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这些分支机构或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这种情况下,分公司的刑事责任与总公司有直接关系,但具体量刑还需考虑总公司与分公司犯罪之间的牵连程度。
综上所述,分公司先判刑的情况并不常见,通常是因为分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被追究责任,而总公司作为实际犯罪主体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如果总公司员工被放出,而分公司员工被判刑,可能是因为分公司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并且分公司的员工在犯罪中扮演了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