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或多份,视被申请人数量而定)。
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等信息。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
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应提交有效证据。
申请人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附加文件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复印件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后,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并制作复议决定书。
以上是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要求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复议机关或专业律师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