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后,应当在 30日内去工商局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修改公司章程后,务必在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以确保公司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