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体系分为 四级,具体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其他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该级别下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上级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
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负责审理除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
此外,还存在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构成,专门人民法院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