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财产不可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标准依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用于确保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商业汇票保证金。
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这些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目的,不得被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福利,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的所有,不得被冻结或扣划。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门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不得被冻结。
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除非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得被冻结或扣划。
专用资金,如教育救助、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党费支出及工会经费等,以及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中规定的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执行机关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可冻结的财产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