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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管辖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0:33:03    

共同管辖是指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这种情况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

例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诉讼客体为复数且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

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当存在共同管辖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称为选择管辖。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将不再有管辖权,并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共同管辖的适用情形包括: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管辖权争议时,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管辖并不意味着多个法院可以同时审理同一案件,而是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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