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类物品通过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描绘或表现与性有关的形象,旨在挑逗或满足观赏者的性兴趣、性兴奋或性欲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淫秽物品不包括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
具体来说,淫秽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书刊:
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
影片:
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电影和录像带。
录音带:
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录音带。
图片:
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图片。
其他淫秽物品:
包括与性有关的物品,如色情玩具、日用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具体是否触犯法律需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来判断。例如,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