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重大误解:
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愿相悖。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包括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情况。
胁迫: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乘人之危: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这些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但一旦撤销,则自始无效。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受损害方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