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不能仲裁的原因主要在于 可能存在第三方的复杂情况。例如,当A丢失票据后,被C捡到,而C与票据的持有人B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A可能不知道应该向谁提起民事仲裁,因为C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票据。此外,即使A知道了应该向谁提起仲裁,C也可能因为与B的关系而拒绝配合。
因此,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票据遗失的特殊性使得仲裁并不是最直接有效的解决办法。更为直接有效的措施包括立即挂失止付、进行公示催告以及发起诉讼程序等。
综上所述,票据丧失不能仲裁的主要原因在于涉及第三方的复杂纠纷,使得仲裁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困难。